如何享受“六税两费”减免?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继续推进减税降费、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,国家税务总局印发《关于继续推进减税降费有关问题的公告》。 《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,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。 那么,如何才能更好的享受优惠呢? 看11个小案例,助你轻松看懂!
案例一
问:A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,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。2021年5月,A公司完成2020年年度汇算清缴申报,结果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。 A公司在2022年4月申报2022年1-3月的“六税两费”时,是否可以享受减免?
答:是的。 根据《公告》第一条第(一)项,A公司申报2022年1-3月“六税两费”时,是否享受减免将根据申报结果确定。 2020年2021年结算。
案例二
B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,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。2021年5月,B公司完成2020年年度汇算清缴申报,认定其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。 2022年4月,B公司完成2021年度结算申报,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。
问题一:B公司在2022年4月申报3月“六税两费”时,是否可以享受减免?
答:否。根据《公告》第一条第(一)项规定,纳税人2021年度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,认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,纳税人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的“六税两税”费用不能享受优惠。
问题二:B公司在2022年7月申报6月“六税两费”时,是否可以享受减免?
答:否。根据《公告》第一条第(一)项规定,纳税人2021年度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,认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,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“六税两费”,不能享受减免。
问题三:B公司在2022年8月申报7月1日“六税两费”时,是否可以享受减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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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是的。 根据《公告》第一条第(一)项规定,纳税人2022年办理2021年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,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,纳税人应当申报“六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“两费”时,可享受优惠。
案例三
问:C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,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。 12月1日注册为增值税一般一般纳税人,2022年3月31日员工人数280人,资产总额4500万元。 元。 C公司在按规定申报2022年3月资源税和2022年1-6月房产税时,尚未完成2021年年度汇算清缴申报。 能否申请减免?
答:是的。 C公司在4月10日还没有完成第一次结算支付,可以用4月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员工人数和总资产两个条件判断是否可享受“六税两费”减免。2022年3月31日,C公司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,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。
案例四
C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,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。 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。2022年3月31日员工人数280人,资产总额4500万元。 C公司在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-6月的房产税时,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。 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。 结算缴费后,C公司是否需要对2022年4月10日申报的2022年3月资源税和2022年1-6月的房产税进行更正?
答:不需要更正。 根据《公告》第一条第(二)项规定,“六税两费”在初次结算缴费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,不予补正。第一次最终结算和付款的结果。
案例五
问:D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,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。 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,并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完成2021年度清缴。 由此认定,这不是一个小的营利企业。 D公司于4月23日按规定申报了耕地占用税。 能否申请减免?
答:没有。D公司在第一次结算付款后已经确定不是小型微利企业。 对一次性申报的,自首次结清缴费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,不得再次申报。 “六税两费”减免。
案例六
问:E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,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。 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一般纳税人,2022年5月办理2021年年度汇算清算申报,确定不小利。 企业。 E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办理了2022年度结算缴费申报,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。 2023年5月12日,E公司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了2022年度房产税申报。 能否享受减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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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不可以。根据《公告》第一条第(二)项规定,新办企业在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,被认定为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,自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,不得申报享受“六税两费”减免。 新设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算后,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以前“六税两费”的,可按规定确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减免。第一次最终结算的结果。
因此,E公司按规定申报2022年全年的房产税,包括当月及之前(即1-5月)的房产税和汇算清算后(即6-12月)的房产税。没有可用的税收减免。
2023年5月8日,E公司办理2022年年度结算缴费申报,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。 6月30日“六税两费”期间,可享受减免。
案例七
问:F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,从事国家非限禁行业。 当月购买了一栋写字楼,这是公司唯一的不动产。 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,2022年5月首次办理2021年年度汇算清缴,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。 根据全省房产税征收期限规定,F公司应于2022年12月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房产税,是否符合减免条件?
答:是的。 根据《公告》第一条第(二)项规定,新办企业经首次结算缴纳后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,自次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年,申报享受“六税两费”优惠待遇。 F公司于2022年5月首次办理2021年年度结算,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。 因此,2022年12月按规定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房产税时,即可申报减免税。
案例八
问:G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,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,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,2022年5月底前,G公司未能办理第一期清算及按时付款申报。 8月,G公司办理了汇算清缴申报,认定其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。 根据《公告》第一条第(二)项规定,G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和7月对当年1-3月和4-6月的“六税两费”进行代收申报时,按微薄的利润。 企业申报享受减免。 G公司8月份第一次结算后的“六税两费”纳税申报应该如何更正?
答: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,G公司应于2022年5月底前办理首次清缴,并根据《公告》第一条第(二)项的规定,G公司备案对于7月缴费期4月至6月发生“六税两费”的,按第一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税收优惠。 第一次结算付款逾期后,认定G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。 因此,G公司在7月征收期内申报的“六税两费”不能享受减免,应进行更正申报,缴纳减免税款。 根据《公告》第一条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规定,G公司应在4月第一次清缴截止日期前,对2022年1月至3月的“六项税费”征收申报。 “两费”无需更正。
案例九
问:H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,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,2021年5月H公司办理2020年年度汇算清缴申报,结果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。 H公司于2022年4月申报缴纳1-3月“六税两费”,7月期间申报缴纳4-6月“六税两费”。 该机关相关执法决定文件对2020年度决算申报进行了更正,认定其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。 H公司8月更正汇算清缴申报后,如何更正“六税两费”申报?
答:根据《公告》第一条第(一)款、第(三)款规定,H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报减免税:应根据2020年度汇款结算结果确定。 2022年8月,H公司更正了2020年年度结算申报,最新结果认定其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。 根据《公告》第一条第(三)项规定,H公司在申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“六税两费”时,不能享受税收优惠。